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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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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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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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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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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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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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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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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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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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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失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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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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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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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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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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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部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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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结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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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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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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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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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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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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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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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年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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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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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最低保证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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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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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结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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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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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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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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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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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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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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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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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您获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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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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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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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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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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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军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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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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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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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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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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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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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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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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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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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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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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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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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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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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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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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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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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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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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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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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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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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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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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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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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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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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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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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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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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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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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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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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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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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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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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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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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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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结算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月终止本合同的,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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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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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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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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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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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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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扣减不超过所交保险费5%的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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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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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证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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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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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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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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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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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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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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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8.1)。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月终止本合同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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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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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获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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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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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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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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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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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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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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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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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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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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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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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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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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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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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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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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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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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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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见8.2)至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8.3)时遭受意外伤害(见8.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2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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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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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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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8.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战争(见8.7)、军事冲突(见8.8)、暴乱(见8.9)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2)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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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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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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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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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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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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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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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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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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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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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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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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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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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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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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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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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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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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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见8.10)。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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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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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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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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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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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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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将满期保险金按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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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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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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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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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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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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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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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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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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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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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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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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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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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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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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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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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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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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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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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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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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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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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满期保险金、一般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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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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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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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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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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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7.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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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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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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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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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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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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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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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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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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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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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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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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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3.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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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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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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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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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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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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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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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金额与“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中相应的收取比例之乘积。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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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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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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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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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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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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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领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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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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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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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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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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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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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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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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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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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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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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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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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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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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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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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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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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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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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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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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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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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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